江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江西网 发布时间:2017-0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确保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省委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镇)推进和实施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确保可持续”的工作要求,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第二章 省级责任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我省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办法,建立和完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责任落实等体制机制,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省性共性问题。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国家安排我省专项扶贫资金和省财力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加强省级脱贫攻坚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推进金融扶贫和保险扶贫,督促指导各地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使用,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协调使用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和第三方评估;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七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八条 省委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对照责任分工要求,围绕“十大扶贫工程”及脱贫攻坚规划,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资金倾斜。制定并实施行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实现行业扶贫脱贫攻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省委组织部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加强指导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办做好对省直定点帮扶单位及其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条 省纪委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资金重点项目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跟踪审计,省财政厅会同扶贫部门做好涉农资金整合、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级责任

  第十一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承担组织和实施责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督促指导辖区层层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按期完成任务。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和省政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扶贫工作队伍建设,并督促指导县级抓好县乡两级扶贫工作队伍建设。在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内,充实和加强扶贫工作力量,确保市县乡三级有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机构、人员编制、场所和经费。建立脱贫攻坚网格化信息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投入,建立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督促指导县级建立和完善脱贫攻坚投融资主体,落实金融扶贫和保险扶贫政策,确保脱贫攻坚任务需要。

  第十四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统筹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章 县级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脱贫攻坚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机制;配备与脱贫攻坚工作相适应的县级扶贫工作队伍。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退出和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党建+”理念,加强村级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乡(镇)、村基层干部队伍。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乡(镇)党政正职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4号)要求,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制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扶贫项目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五章 乡(镇)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具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把脱贫攻坚作为重中之重的首要工作,做好脱贫攻坚政策承接、组织实施、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扎实推行领导干部包片、干部包村工作。有脱贫任务的乡镇,在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内充实扶贫工作力量,建好乡镇扶贫工作站;有脱贫任务的行政村建好扶贫工作室,完善乡村脱贫攻坚工作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精准目标要求, 做好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动态调整、精准退出和精准施策等工作,做到贫困动态管理信息准确、程序合规、资料健全、档案规范。

  第二十三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制定本乡(镇)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指导村“两委”制定村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扶贫政策和资金项目精准落实,取得实效,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以贫困人口脱贫为己任,组织乡村干部,与第一书记、结对帮扶责任人进村入户宣传和落实扶贫政策,巩固脱贫成果,探索脱贫致富有效途径,把“扶智、扶志、扶德、扶勤”教育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激励勤劳脱贫。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村组规范和完善项目建设程序,健全项目档案,做好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工作,预防扶贫领域“微腐败”行为发生。

  第六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六条 定点帮扶单位承担帮扶责任。加强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工作管理,选派得力人员,压实工作责任。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稳定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七条 结对帮扶责任人承担结对帮扶贫困户的责任,要树立为民情怀,深入调研,因户施策,认真协助配合乡(镇)、村做好贫困户脱贫规划,切实解决贫困户实际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助力脱贫攻坚;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将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按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社会帮扶主体、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负责、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责任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扶贫和移民办承担。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